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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(会)管理规定》细则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01-05 浏览次数:97
  今后,申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(会)必须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提前一个年度申请,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。这是国家林业局近日印发的《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(会)管理规定》关于申办程序的规定,该规定还细化了申报条件、申报程序、组团参加节会的省份数量最低限等。
  
  规定指出,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(会)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(区、市)人民政府共同主办,中国经济林协会、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(区、市)林业厅(局)可协办。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(会)。申办城市应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(会),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。
  
  申办条件要求,申办城市应有被命名的国家级或省级经济林行业龙头企业,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,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。按照申办程序,申办城市提出申请报告,征求所在省(区、市)林业厅(局)意见,经省(区、市)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函送国家林业局;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、申报条件进行审查,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,并征求有关司(局、直属单位)意见后,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,上报审定。
  
  按照规定,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(会)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2/3。
  
  据了解,国家林业局于2002年11月28日发布了《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(会)活动的暂行规定》。此次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,旨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(会)活动,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。该规定自2010年11月24日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暂行规定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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